徽商案例
“別人越恐懼,你要越貪婪;別人越貪婪,你要越恐懼。”
——沃倫﹒巴菲特
2007年的某一天開始,我身邊的人都在談論股市,證券公司營業部擠滿了老頭老太太,街頭巷尾都在傳著別人股市賺錢的故事。結果不到12個月,股市從2007年的6000多點到了2008年1600多點,A股兩市市值蒸發22萬億,股民人均虧損達13萬元。
七年過后,當我的耳邊又響起各方傳來的股市捷報,街頭巷尾又在話股市的時候,2015年6月15日至7月上旬,只用了短短三周,A股兩市市值蒸發20萬億。民間借貸又如何呢?2012年,我老家的七大姑八大姨還有堂弟等,各自的錢都拿去給民間高利貸了,說是每月獲得2分的利。我一聽嚇壞了,讓他們謹慎,可能的情況下最好逐漸收回本金。因為民間高利貸用2分的利獲得的資金,貸出去一般在4分以上,這意味著這個錢借去后應每年賺到150%以上才能持續,但是能有多少的正當經營是可以持續創造超過50%的利潤的呢?
描述亂象,不是本文重點。只是通過亂象,我們看到民間投資意愿非常強烈,個人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仍大量存在。由于筆者對中國A股市場仍缺乏信心,本文無心且無力論述股市風險防范問題。
又,從2006年我國出現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開始,經歷了2011年-2012年的爆發性增長后,受到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影響,以及因監控缺失、信用環境差等原因,2013年下半年開始,大批平臺或倒閉,或遭“擠兌”,或被公安部門調查,市場信心在短時間內受挫,但行業整體發展趨勢并未受到影響,一些平臺的交易額和交易量仍持續上升。
盡管缺乏嚴謹的測算,各類機構普遍認為P2P網絡借貸市場規模應該在數萬億量級。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于2013年發布的《銀行與家庭金融行為》顯示,“我國民間借貸參與率高,有33.5%的家庭參與了民間借貸活動,借貸總額達8.6萬億元,由于從銀行獲得的貸款難度大,所以才會有近一半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渠道獲得”。
基于P2P網絡借貸市場的成長性,同時結合7月18日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本文擬從P2P網絡借貸機構的角度,系統梳理一下運營風險及管控措施;從網絡借貸投資人的角度談談如何防范投資風險。畢竟適當的“恐懼”,并因“恐懼”產生的有效應對措施,才能保障機構的可持續運營,才能保證投資人自身逐利的正當期望得到實現。
一、P2P網絡借貸機構運營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企業如何在一個肯定有風險的環境里把風險減至最低的管理過程,是在降低風險的收益與成本之間進行權衡并決定采取何種措施的過程。
風險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識別風險,是確定何種風險對企業產生影響,并盡可能量化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風險管理的第二步是風險控制,通過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縮小損失程度來達到控制目的;如果風險可以規避,應盡可能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
因此,我們應該通過識別風險和采取風險控制與風險規避等措施來實現P2P網絡借貸機構的風險管理。
(一)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的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對P2P網絡借貸機構而言,合規經營、誠信經營是持續經營和口碑經營的基礎,因此法律風險是首要應關注和盡量避免的風險,具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非法集資風險
2010年1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由于P2P網絡借貸通過網絡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提供給借款人,并約定了一定的利息回報,其天然就具有非法集資的特征,在百度搜索中輸入“非法集資P2P”會出現2020000個相關搜索結果。浙江、深圳、青島等各地均出現以P2P借貸平臺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融資項目信息,并在幫助融資人獲得投資人投資款后,通常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因此,即便平臺不自融,也可能構成本條的非法集資共犯。
所幸,在不久前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指導意見》肯定了P2P網絡借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模式有利于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并認可了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調整。《指導意見》為P2P網絡借貸業務正名的同時,也再次要求P2P網絡借貸機構不得非法集資。
綜合銀監會、央行等多次針對P2P借貸行業提示風險或劃定紅線的監管政策,為避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避免構建資金池
根據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模式考察,平臺產生的資金池分為兩類:
A類----投資人向平臺充值或獲取收益尚未提現形成的“資金池”,投資人已投標但標未滿時形成的“資金池”,以及來源于投資人并用于保障投資人投資的風險準備“資金池”;
B類----平臺尚未有對應的借款項目時,先行歸集投資人資金,獲得資金支配權形成的“資金池”。
其中A類資金,由于用途均有鎖定,通過資金托管的方式予以規范,保障與平臺自有資金隔離,確保平臺不能自由支配。對于B類資金池,已超出了《指導意見》要求的平臺只能是信息中介的限制,涉嫌觸碰非法集資的底線,應嚴格避免。
目前絕大部分平臺采用的資金托管方式是與獨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合作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就是直接將資金歸集到中間賬戶,該中間賬戶歸平臺所有,平臺對賬戶內的資金擁有事實上的支配權;另一種是支付機構對歸集賬戶進行了隔離,為所有用戶開設二級賬戶,用戶的資金存儲于自己的二級賬戶內,平臺無法直接干涉借貸雙方的資金流向。
從規范的角度,前一種方式并未實現托管與隔離,平臺應嚴格避免。另外在新頒布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從業機構(包括P2P網絡借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互聯網支付應堅持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這表明依據現行的監管政策,P2P網貸機構從規范運營的角度,資金托管合作機構應由第三方支付逐步轉換為銀行業金融機構。
2)平臺自融
若平臺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因為真實的借款需求而在平臺發布信息,并獲得投資人資金的行為,正常來說,不屬于平臺自融。但此時平臺應堅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堅持處于中立、客觀、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立場。如平臺編造項目,為自己籌集資金,再把資金轉借他人或投放于其他用途的,則平臺脫離了信息中介的限制,涉嫌非法集資,故應嚴格避免。
3)虛假借款問題
由于國內征信體系不健全,審核借款人身份是否屬實,借款需求是否真實,是否有還款能力、還款意愿,成為了平臺的重要職責,P2P網貸機構應該嚴加審核與評估。否則,如借款人通過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根據《意見》的規定,平臺將有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共犯的風險。
2.信用中介的風險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P2P網貸機構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接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規定,P2P網貸機構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請求,法院可以判決網貸機構承擔擔保責任。因此,P2P網貸機構在產品推介、網頁宣傳等方面應嚴格注意措辭,避免被認定為給借款人提供擔保。
3.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是指因為合同主體、合同內容以及合同履行等有導致無法實現交易真實意圖的因素,使合同一方或合同相關各方受到損失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每一筆網貸業務發生,基本伴隨借款人與平臺簽署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或《合作協議》)、借款人與出借人(投資人)簽署的《借款合同》、第三方與出借人簽署的《保證擔保合同》、抵押人(質押人)與出借人簽署的《抵押(質押)擔保合同》、第三方與借款人簽署的《抵押(質押、保證)反擔保合同》等協議。
因此,在防范合同風險這一塊應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確保合同內容的合法有效性,同時避免在相關合同條款中出現平臺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2)確保合同主體的適格與真實,并能證明是該合同主體簽署的相關合同。
3)確保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比如出借人資金流轉與借款人的資金流轉符合合同約定,確實依據抵押或質押合同辦理了相關的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二)項目風險
本文的項目風險,是指對融資人及融資項目審查,并確定發布推薦該融資信息后,融資人違約的可能性。這個風險的評估與防范依賴的是平臺信貸技術水平。由于我國的征信數據缺失、誠信環境不佳,違約成本低,一些網貸機構本身并無小額信貸業務的經驗,倉促上線,盲目擴張,從而導致短時間內出現大面積違約而無法應對的情況。
為應對這一風險,平臺從用戶定位開始、用戶篩選、融資需求審核、風險定價、貸后管理以及逾期催收等都要設置專門的人員來完成。在需求審核的過程中,平臺承擔著繁重的線下盡職調查任務,從對借款人的信用數據收集開始,為防范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平臺也如銀行信貸部門一般,通過不同的部門來完成一個項目的初審、終審、復核等環節,以盡可能準確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違約成本。為提高違約風險發生后的保障能力,平臺一般還要求借款人再支付一定比例的風險保障金。然而這樣一系列動作之后的代價,據P2P行業數據報告顯示,假設借款人的成本包括了渠道商成本、投資人利息、平臺居間服務費、擔保費用、合同管理、簽署履行等發生的費用,假設投資人收益為年化12%時,借款人一般融資成本會在18%-25%。而過高的融資成本,一般資質良好的借款人因更容易得到銀行的支持,而不愿意接受。因此過高的融資成本將導致吸引的是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因此,降低信貸調查成本,降低借款人的融資成本,平衡效率、風險和成本、收益的關系,吸引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到平臺融資,將成為平臺的一個核心競爭力。
(三)管理風險
如前所述,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在目前征信嚴重不足的環境下,承擔所有調查、評估、合同制定和管理等工作,而這些工作除極小部分可以由系統自動完成,剩余的均有平臺工作人員來完成。因此,由于平臺工作人員的工作技能等原因未能發現風險或未能嚴格依照合同督促相關各方辦理各類手續、簽署合同文書等,或者由于工作人員職業操守出現問題協助借款人編造虛假信息的,都可能導致平臺因此承擔責任。由此,我們認為平臺防范管理風險的主要途徑:一方面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技能提升培訓,制定執業標準和業務流程;另一方面來自內部設置相應的監督與制約機制。杜絕不符合標準的融資項目發布,杜絕“騙貸”事件的發生。
除以上風險外,P2P網絡借貸機構還有可能面臨著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產生的風險等。未來由于監管政策的變化,或者網絡技術的更新,以及產品更新等都可能產生其他未述及的風險。
作為平臺運營者主要應把握的底線就是不構建資金池,不自融,不為虛假項目融資,不承諾擔保,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至于產品形式、項目調查、風險評估、信息披露、資金托管、平臺宣傳等都應從細節上確保不突破前述底線。
二、投資人如何降低投資風險?
在眾多P2P網絡借貸機構中,投資人如何作出投資決斷,怎樣降低投資風險呢?
(一)查看平臺的股東背景
平臺股東背景非常重要,股東從事的行業、股東對企業經營風險性容忍度等,都可以影響和左右平臺運營的運營風格。比如股東里面有國有企業,甚或是國資委直接出資,那么平臺運營風格就會趨向保守,平臺就會以避免發生風險為首要原則。因為穩健與聲譽對于這類平臺比短期營利更為重要。
又比如,號稱股東系資產達100億的民營企業的一家平臺,在相關宣傳中展示該股東從事貿易、地產等多種產業,以此暗示具有強大的資金實力,我們注意到該平臺從新建之始短時間內就發布大量融資項目,給到投資人收益都在18%以上,平臺新建之初還在培養和磨合團隊的階段,就大量發布融資項目,除了自融或是風格冒險激進,別無合理解釋。果然該平臺在一年左右即陸續爆發投資人索要債權的各類群體事件。
(二)了解平臺主要管理人的經歷
平臺主要管理人的經歷以及平臺主要管理人的性格,如果投資人能夠獲知一二,再結合平臺發布產品等,可初步判斷平臺經營風格是保守穩健還是冒險激進。投資人應該選擇適合自己風格的平臺進行投資。
(三)觀察平臺發布產品的頻率
并非平臺大,平臺的風險就小。規模與安全并不是絕對匹配。但是發布產品的頻率與平臺的成熟度有一定的規律可循。如前所述,初建平臺如果頻繁發布項目,項目金額大,又利率高,說明該平臺此時極有自融的趨勢。如果一個平臺目標是長期良性運營,一定會慎重選擇項目,而根據現在征信不足的情況,確定一個項目可以發布,必定需要一定的調查時間。因此觀察平臺發布產品的頻率再結合發布平臺成熟度、產品特性來判斷,可以輔佐判斷該平臺的運營風格。
(四)產品利率與保障措施
如果平臺發布的產品有充分且優良的抵押品,該產品又能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一倍、兩倍以上的,則要謹慎抵押品或者抵押措施有造假可能性。因為如果一個融資項目有較好的抵押品,借款人將比較容易在銀行獲取更低成本,更長時間的資金。一般而言,投資人的收益在8%時,融資人的綜合融資成本一般根據平臺運營情況一般要加上6%-10%,達到14%-18%,依次類推,投資人可以估算出融資人成本從而來判斷該融資項目的風險性,不應僅看中投資回報的高低。
以上僅是筆者的一家之言,難免有主觀和片面之嫌,歡迎大家拍磚討論,以共促P2P網絡借貸健康發展。